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香红、聂学宝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6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659号
  • 案件名称

    王香红、聂学宝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香红;聂学宝;阚桂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王香红被执行人:聂学宝、阚桂娟申请执行人王香红与被执行人聂学宝、阚桂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2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志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