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执1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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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执147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执1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文,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东方,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24号紫玉公馆1号楼B座14层。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办河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史怀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民,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924039.7元及利息(以50924039.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18年2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为7230860元);二、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案件诉讼费315842元、保全费10000元,共计325842元;四、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1258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1、2021年6月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均未发现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2、2021年7月2日,本院赴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其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3、2021年7月13日,本院赴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新城区河渎新村B13号楼(1-3层)的历史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记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此房屋已于2015年12月14日出售给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以(2019)陕05民初104-2号及(2019)陕05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账号为260504XXXXX5310的银行存款额度3000万元(当日余额818632.96元),同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账号为260504XXXXX167038的银行存款额度3000万元(当日余额3082130.43元)。为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陕05执14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账号为260504XXXXX5310的银行存款,以3000万元为限,实际划拨848632.96元,并划拨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账号为账号为260504XXXXX167038的银行存款,以3000万元为限,实际划拨3082130.43元。5、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扣除本案执行费125881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案件款3804882.39元。6、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以(2019)陕05民初104-2号、(2019)陕05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陕05执保26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账号为2654XXXXX16473的银行存款额度30000000元。为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以(2021)陕05执1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账号为2654XXXXX16473的银行存款,以3000万元为限,实际划拨1470090.66元。7、2021年8月24日,本院赴韩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河渎新村项目的停车位备案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其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8、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的相关账户进行续行冻结。为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10017XXXXX2510455-1的银行存款额度2000万元续行冻结;2021年9月3日赴韩城银行以(2021)陕05执1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账号为260504XXXXX195310的银行存款额度3000万元;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账号为260504XXXXX167038的银行存款额度3000万元;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账号为265453XXXXX16473的银行存款额度3000万元。9、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案件款1470090.66元。10、2021年9月7日,本院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经过、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宏革审 判 员 栾小君审 判 员 王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白 冰书 记 员 马 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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