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意雁、梅书琴等杭州市拱墅区丽萨生活美容馆、杭州市拱墅区芯婷生活美容馆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05民初8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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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0105民初8684号案件名称
朱意雁、梅书琴等杭州市拱墅区丽萨生活美容馆、杭州市拱墅区芯婷生活美容馆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意雁;梅书琴;杭州市拱墅区丽萨生活美容馆;杭州市拱墅区芯婷生活美容馆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5民初8684号 原告:朱意雁,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亮、陈筱崖(实习),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梅书琴,女,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丽萨生活美容馆,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2单元117室一层。 经营者:陈丽。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芯婷生活美容馆,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2单元117室二层。 经营者:蒋文强。 原告朱意雁与被告梅书琴、杭州市拱墅区丽萨生活美容馆(以下简称丽萨美容馆)、杭州市拱墅区芯婷生活美容馆(以下简称芯婷美容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利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陈晓亮、陈筱崖、被告梅书琴、被告芯婷美容馆的经营者蒋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萨美容馆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原告分次向梅书琴、依萨国际女子美容养生馆支付预付费服务款44800元(已扣除梅书琴返还的24000元)用于购买美容服务,另支付了6万元用于购买该美容养生馆提供的“钻石卡”终身免费美容服务,其中包括秋水明眸眼膜、颈部三重理疗、头部减压理疗、热能神灸理疗、暖宫毯等项目。梅书琴与美容养生馆工作人员称购买“钻石卡”后可享受专业的美容服务,能达到保护子宫暖巢去妇科病、排毒、祛皱祛黑眼圈、补水等一系列美容效果,可终身提供服务。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原告多次接受依萨国际女子美容养生馆提供的美容服务,然而原告发现美容馆其实仅仅提供刮痧、针灸、经络按摩等理疗服务,且技术不专业,按摩不到位,根本不能实现美容、养生的目的,这与当初办卡时美容养生馆承诺的效果相去甚远。故原告要求协商退费事宜。芯婷美容馆于2020年6月从梅书琴处接手了美容养生馆,称其可以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但是拒绝原告的退款要求。原告认为梅书琴与丽萨美容馆在推销“钻石卡”的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手段实施欺诈行为,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使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二被告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款项104800元,同时按原告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芯婷美容馆作为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1、梅书琴、丽萨美容馆退还原告预付的44800元服务费;2、梅书琴、丽萨美容馆退还原告预付的60000元服务费;3、梅书琴、丽萨美容馆支付原告赔偿金180000元;4、梅书琴、丽萨美容馆支付原告预付款利息2688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7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5、被告芯婷美容馆承担共同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梅书琴辩称:原告确实交了104800元,但是是我在经营的美筠美容店,钱是店里收的。分四次缴纳,开卡是8800元,买了48次面部护理,送了48次排毒,实际原告已经消费的项目为面部护理16次,头疗9次(头疗是用面部护理换的),排毒11次。第二次预存了7600元,送了44次眼部护理。第三次办了钻石卡60000元,买了三个终身项目,包括眼部、颈部、暖宫。后来颈部改成了面部护理。实际做了排毒27次,眼部40次,暖宫28次,面部26次,颈部6次,足部1次(体验),头疗1次(体验),手部1次(体验)。第四次又存了20000元,送了终身排毒。最后一次付款10000元,合计30000元。可以享受48次驻颜、24次背部、48次5D仪器、24次淋巴。因为原告不喜欢仪器,后面换成了神灸。实际仪器消费3次、神灸3次、背部8次、驻颜6次、淋巴没有做过。项目单价分别为:面部298元,头疗598元,排毒1680元,眼部598元,暖宫880元,颈部598元,足疗298元,手部398元,仪器2380元,神灸1380元,背部698元,驻颜1380元。合计原告已经消费第一笔28630元,第二笔106550元,第三笔消费25144元,合计162964元。原告要求退款是要扣除充值金额30%的违约金的,所以没有钱可以退了。 被告芯婷美容馆辩称:我接手了美筠生活馆,预存款没有收到,如果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我们可以继续提供服务,但是不能退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梅书琴原在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2单元117室二楼经营美筠生活美容馆。2018年10月17日开始,原告在其处进行消费。原告共计四次付款消费,其中一次付款8800元,根据原被告陈述可享受48次面部护理,赠送48次排毒护理。第二次原告预存7600元,关于该部分款项可消费内容,双方陈述不一。后续原告又存款60000元,用于购买“钻石卡”终身卡,消费项目包括暖宫、颈部、眼部等。最后原告预存30000元,可享受项目为48次驻颜、24次背部护理、48次5D仪器、24次淋巴。另根据双方陈述,具体服务项目在实际服务中有所替换变更,面部护理、头疗护理、颈部护理可以进行一比一兑换,而48次5D仪器换成了77次神灸。根据原告的护理记录,原告共计消费包括面部护理42次、排毒护理44次、眼部护理43次、暖宫护理29次、头疗护理10次、颈部护理6次、驻颜护理6次、背部护理6次、5D仪器3次、神灸3次。 后梅书琴不再经营美容馆,此后蒋文强在同一地址经营芯婷美容馆。 上述事实由护理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预存款方式在被告梅书琴经营的美容馆进行消费,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没有签订明确的服务协议,对各次消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每项服务内容单价的约定相对较为模糊。现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提供服务合同内容而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返还未使用的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预存消费款项用于消费,被告梅书琴未能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的该服务合同,鉴于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消费项目、单价缺乏明确约定,本院结合原告在被告处使用的时间、次数以及一般市场价格,酌情确定被告尚需返还原告服务费30000元。但原告要求的相应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要求进行损失赔偿,本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芯婷美容馆系梅书琴不再经营之后新的经营者,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告与被告梅书琴之间的合同责任应由梅书琴承担,故原告主张芯婷美容馆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丽萨美容馆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本案与丽萨美容馆的关联性,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梅书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朱意雁服务费30000元。 二、驳回朱意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2元,由朱意雁负担5026元,由梅书琴负担586元。 朱意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梅书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建利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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