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辉、李志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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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407号案件名称
苏辉、李志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苏辉;李志远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苏辉,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古塔区。被执行人:李志远,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辉与被执行人李志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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