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灿锋、曾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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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375号案件名称
刘灿锋、曾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灿锋;曾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刘灿锋,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曾亚,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灿锋与被执行人曾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朱祺峰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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