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万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081财保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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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财保51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万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万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1财保51号申请人:黑龙江省万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星河传说8号楼105门市。法定代表人:孟令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琨,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天路东,小北山北,丰泽园小区A区,21幢-3层02。法定代表人:周利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黑龙江省万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银行账号:23050XXXXXXX00570)内的存款3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黑龙江省万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万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银行账号:230501XXXXXXXX0000570)内的存款3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万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 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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