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记胜、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557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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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557号之二十一案件名称
王记胜、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记胜;徐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557号之二十一申请执行人:王记胜,男。被执行人:徐军,男。申请执行人王记胜与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军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被执行人徐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南坪营业所账户/卡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南坪营业所支行账户/卡号内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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