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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立新与朱永胜、陈静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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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1814号
  • 案件名称

    富立新与朱永胜、陈静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富立新;陈静;朱永胜;朱雨伦;朱雨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富立新,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朱永胜,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陈静,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朱雨伦,女,200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朱雨田(曾用名朱雨轩),男,200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富立新与被告朱永胜、陈静、朱雨伦、朱雨田(曾用名朱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95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朱永胜、陈静、朱雨伦归还原告富立新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6,000元;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原告富立新有权就被告朱永胜、陈静、朱雨伦、朱雨田四人名下上海市徐汇区某某某某路XXX弄XXX号21B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支付财产保全费4,663元。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永胜、陈静、朱雨伦、朱雨田(曾用名朱雨轩)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正式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永胜、陈静、朱雨伦、朱雨田名下位于徐汇区某某某某路XXX弄XXX号21B的房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时无法处置。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朱永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朱永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抵押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董琛剑法官助理  张航令书 记 员  张航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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