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黄新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1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14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黄新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黄新萍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367XM,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亚飞。被执行人:黄新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新萍信用卡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9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新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1年9月10日因被执行人黄新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44639.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809.52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杨 路审 判 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胜男书 记 员 徐惠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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