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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11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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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11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荣;息县舒雅织带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FMPU5B。法定代表人:张旭,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金荣,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息县舒雅织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息县工业园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66596439XH。法定代表人:王金荣,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荣、息县舒雅织带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25日,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528破申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息县舒雅织带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528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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