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兴、韩金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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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521号案件名称
肖文兴、韩金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文兴;韩金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肖文兴,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韩金荣,男,汉族,1984年11月01日生,住x省x县x镇x村。申请执行人肖文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1)晋0830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韩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韩金荣实际履行执行标的10000元。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起8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车辆。三、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韩金荣名下无无房产。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助理姚海书记员 陈园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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