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锋荣、丁高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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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566号案件名称
邢锋荣、丁高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邢锋荣;丁高;王有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566号 原告:邢锋荣,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丁高,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王有林,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邢锋荣与被告丁高、王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邢锋荣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锋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邢锋荣负担。 审判员徐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冯冰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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