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加飞与王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9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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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9752号案件名称
房加飞与王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房加飞;王亮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9752号原告:房加飞,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卫,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加飞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房加飞于同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加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加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房加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茉书记员 傅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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