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明、李柏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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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387号案件名称
郭清明、李柏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清明;李柏琴;李柏岁;苏桂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郭清明,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柏琴,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柏岁,男,1962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桂军,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清明与被执行人李柏琴、李柏岁、苏桂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清明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柏琴、李柏岁、苏桂军给付457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李柏琴应偿还郭清明借款457000元,于2022年1月28日(农历2021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1月17日(农历2022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24年2月5日(农历2023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25年1月25日(农历2024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26年2月13日(农历2025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57000元。二、若李柏琴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郭清明有权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当日,申请执行人郭清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 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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