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荣、栾文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6执恢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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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272号案件名称
郭艳荣、栾文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郭艳荣;栾文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6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郭艳荣与被执行人栾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调解书、(2014)绥执字第0024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栾文权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栾文权银行存款673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申请执行人表明剩余借款栾文权私下向其偿还。本案中收取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栾文权负担(已交纳)。现被执行人栾文权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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