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娄海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7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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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73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娄海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娄海涛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10780122XW。负责人:张国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娄海涛,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与娄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内容:“一、被告娄海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5,034.85元,并支付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违约金)4,124.93元。二、此后的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在《领用合约》及章程中约定的费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为140元,由娄海涛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娄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3执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耿利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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