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北平、马本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9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902号案件名称
彭北平、马本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北平;马本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902号申请执行人:彭北平,男,1973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许钦,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本亮,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北平与被执行人马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北平自愿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赵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思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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