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林、连云港公爵啤酒屋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6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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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610号之一案件名称
邱文林、连云港公爵啤酒屋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邱文林;连云港公爵啤酒屋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文林,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盐路6号实联化工宿舍。被执行人:连云港公爵啤酒屋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08398328W,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扬。邱文林与连云港公爵啤酒屋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健审判员 杨路审判员 高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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