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传兴、张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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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628号案件名称
朱传兴、张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传兴;张民;南京八喜搬家服务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628号原告:朱传兴,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研,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民,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南京八喜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02550702U。法定代表人:钮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1001室、1005室-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N5KHMXF。负责人:蒋月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兴诉被告张民、南京八喜搬家服务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兴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传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8.5元,由原告朱传兴负担。审判员 徐殿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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