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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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764号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764号原告: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行职工。被告:张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案件保全费46元,由吉林大安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铁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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