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朱小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204民初2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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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65号案件名称
刘静、朱小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静;朱小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204民初2765号原告:刘静,女,汉族。被告:朱小金,男,汉族。原告刘静与被告朱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石料款14000元并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石料,2020年5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石料款14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朱小金未答辩。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朱小金在刘静处拉石料。2020年5月15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朱小金欠款14000元,该款至今未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朱小金在刘静处拉石料,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朱小金下欠刘静石料款14000元,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双方对所欠石料款进行了结算,虽未约定石料款支付期限,但刘静可随时要求朱小金支付,刘静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自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起依法确定。朱小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小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静石料款14000元;二、朱小金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向刘静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由朱小金负担并给付刘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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