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1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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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11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郭某某1;郭某某2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大理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马蹄沟镇。被执行人:郭某某1,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马蹄沟镇。被执行人:郭某某2,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马蹄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某1、郭某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3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凤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某1、郭某某2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4日起以月利率9.9‰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473元,执行费7754元。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某1、郭某某2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2021年5月1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的工资账户,2021年5月19日依法扣划其工资账户存款4905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7754元后剩余41296元给申请执行人兑现完毕。4、2021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某1、郭某某2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郭某工资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某1、郭某某2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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