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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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295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1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镇原县。法定代理人:虎某某,女,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慕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王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员工。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支付张某某损失40374.64元,张某某返还慕某某垫付的2300元,慕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38074.64元。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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