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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钟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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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292号
  • 案件名称

    阳某某、钟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阳某某;钟某;朱某;钟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阳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常宁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钟某,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水口山镇。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常宁市水口山镇。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水口山镇。被执行人阳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栗江镇。申请执行人阳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朱某、钟某某、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某、朱某、钟某某、阳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某某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线上线下财产查控,除扣划被执行人阳某某银行存款1000元及被执行人钟某某银行存款46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某、朱某、钟某某、阳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钟某、朱某、钟某某、阳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同意结束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2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雯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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