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洪英、唐天荣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5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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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571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洪英、唐天荣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袁洪英;唐天荣;杨密;袁兴洋;张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洪英,女,1953年07月11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执行人:唐天荣,男,1952年07月14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执行人:杨密,女,1984年06月20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执行人:袁兴洋,男,2009年03月18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张东,男,1988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袁洪英、唐天荣、杨密、袁兴洋与张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洪英、唐天荣、杨密、袁兴洋与被执行人张东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川07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龚术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彭 强书 记 员 贾炳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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