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红、罗信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3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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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3854号案件名称
周培红、罗信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培红;罗信强;罗江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3854号原告:周培红,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罗信强,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罗江**,女,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红与被告罗信强、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周培红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培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周培红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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