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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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488号案件名称
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天同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488号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五溪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LM4UG64。经营者:李胜桥。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邵兰,该商场员工。被告: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22号国富中心(原天宏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099108635U。法定代表人:李继芬。被告:武汉天同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丁家四巷1-4号中山大厦A栋商业裙楼4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70529065Q。法定代表人:肖仁旺。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600号库玛华中百货中山大道服装批发市场8层1区80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2HPM97。法定代表人:肖德旺。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与被告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天同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99元,由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负担。审 判 长 易孟贤人民陪审员 胡远明人民陪审员 邱小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文 松代理书记员 赵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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