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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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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488号
  • 案件名称

    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天同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488号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五溪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LM4UG64。经营者:李胜桥。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邵兰,该商场员工。被告: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22号国富中心(原天宏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099108635U。法定代表人:李继芬。被告:武汉天同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丁家四巷1-4号中山大厦A栋商业裙楼4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70529065Q。法定代表人:肖仁旺。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600号库玛华中百货中山大道服装批发市场8层1区80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2HPM97。法定代表人:肖德旺。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与被告株洲鹰王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天同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99元,由原告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场负担。审 判 长  易孟贤人民陪审员  胡远明人民陪审员  邱小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文 松代理书记员  赵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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