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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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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44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44号移送执行部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石首市。衡阳市石鼓区人民作出的(2019)湘0407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罚金××××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元,尚未执行到位××××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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