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大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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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344号案件名称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大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大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大满,男,1973年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大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929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5833.12元及利息,同日,本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3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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