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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免、王振木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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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85号
  • 案件名称

    蔡小免、王振木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蔡小免;王振木;林战士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85号 申请人:林战士,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振木,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5058XXXX610040734。被申请人:蔡小免,女,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林战士与被申请人王振木、蔡小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战士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蔡小免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幢XX室[ ],保全标的为120万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150万元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小免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幢XX室[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林战士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7011195835058XXXX01119311198610042341035058XXXX610040734199110124152221435058XXXX11012072420210830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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