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涛、郭丁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7执恢1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110号案件名称
冯文涛、郭丁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冯文涛;郭丁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7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冯文涛。被执行人:郭丁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文涛与被执行人郭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7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827执57号执行裁定书现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郭丁元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文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郭丁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文涛借款286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5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恢复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丁元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郭丁元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20602元、扣划工资账户100500元,共计121102元。偿还本案借款119385.47元,缴纳执行费1716.53元。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提取被执行人郭丁元在(2021)陕0827执恢144号执行案件中案款750000元,被执行人郭丁元主动偿还案款46614.53元,本案剩余借款1950000元由被执行人郭丁元从2021年8月30日起每六个月偿还487500元,至全部案款偿还完毕止。被执行人郭丁元当即缴纳本次执行费10366.15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丁元的信用惩戒措施(限制消费令)。四、如被执行人郭丁元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冯文涛就剩余款项可按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7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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