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六六音悦(天津)演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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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69号案件名称
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六六音悦(天津)演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六六音悦(天津)演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6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000MD0193073G。负责人:孙宏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珊珊,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六六音悦(天津)演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建设路7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TX0356。法定代表人:马烈,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六六音悦(天津)演艺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49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六六音悦(天津)演艺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天津海河支行存款账户81×××69-00001内存款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在本院的保管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宝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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