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战海、孟丽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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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286号案件名称
吴战海、孟丽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战海;孟丽娟;姜富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吴战海,男,48岁。申请执行人:孟丽娟,女,49岁。被执行人:姜富东,男,45岁。申请执行人吴战海、孟丽娟与姜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姜富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吴战海、孟丽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缴纳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5月6日、6月16日、8月20日、9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姜富东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有6个账户,均另案冻结,本案已轮侯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集贤县1套房屋,已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利信用社抵押贷款且另案查封。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荣审判员 徐 岩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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