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351号原告:贾春杰,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被告:杨亚杰,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原告贾春杰与被告杨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贾春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春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杰撤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