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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宏波、江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8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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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8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宏波、江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罗宏波;江小;周昊清;皮自文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宏波,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源县人,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漳溪畲族自治区。申请执行人:江小,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源县人,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被执行人:周昊清,男,200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户籍地:岳阳县。被执行人:皮自文,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户籍地:岳阳县。申请执行人罗宏波、江小与被执行人周昊清、皮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昊清、皮自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宏波、江小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9日、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昊清、皮自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8月4日、9月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周昊清、皮自文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昊清、皮自文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4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昊清、皮自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罗宏波、江小,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昊清、皮自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罗宏波、江小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5.9612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5.9612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昊清、皮自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宏波、江小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罗宏波、江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宏波、江小发现被执行人周昊清、皮自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荣 幸审 判 员  陈雄文审 判 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柯伍书 记 员  何 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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