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谷多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物联创园区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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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2770号案件名称
泗县谷多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物联创园区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泗县谷多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物联创园区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泗县谷多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东城美郡南门11号楼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4869316X9。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物联创园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玉兰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MRLM9F。法定代表人:张富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县谷多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物联创园区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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