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正明与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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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004号案件名称
康正明与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康正明;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004号 原告:康正明,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德敏,重庆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4008074。法定代表人:徐飚,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泉塘工业园区泉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690000930。法定代表人:钱扬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康正明诉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康正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正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正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康正明负担。 审 判 长 陈 学 军 人民陪审员 彭 郁 潇人民陪审员 蔺 玲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芸 紫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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