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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正明与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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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004号
  • 案件名称

    康正明与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康正明;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004号 原告:康正明,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德敏,重庆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4008074。法定代表人:徐飚,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泉塘工业园区泉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690000930。法定代表人:钱扬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康正明诉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康正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正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正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康正明负担。  审  判  长    陈  学  军 人民陪审员    彭  郁  潇人民陪审员    蔺      玲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芸  紫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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