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9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979号案件名称
马伟、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伟;李金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979号原告:马伟,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金鑫,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马伟与被告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马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艺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牛桂莲、靳红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4执1261号之一 下一篇 李鸿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1执1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