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志洁、陈美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5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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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民初5452号案件名称
钟志洁、陈美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钟志洁;陈美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4民初5452号原告:钟志洁,女,199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陈美佳,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钟志洁与被告陈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钟志洁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志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志洁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戈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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