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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志洁、陈美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5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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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民初5452号
  • 案件名称

    钟志洁、陈美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钟志洁;陈美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4民初5452号原告:钟志洁,女,199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陈美佳,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钟志洁与被告陈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钟志洁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志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志洁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戈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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