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张太金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恢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恢4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张太金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张太金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楼14-19楼。负责人:孙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佳君,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太金,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太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523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前述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9)湘0523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相应的义务,缴纳案款534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湘0523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申向阳书 记 员  张灵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