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洪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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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452号案件名称
马洪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马洪亮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452号被执行人:马洪亮,曾用名马亮,男,1976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南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1日生效的(2021)豫1727刑初28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5日,本案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为3000元。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7-9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洪亮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没有查到马洪亮的任何可供执行财产。2、于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被执行人马洪亮未履行义务,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4、2021年09月06日,本院向不动产等部门线下调查,没有查到马洪亮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投资、不动产),没有查到马洪亮的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临柜查询,又进行了现场调查,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刑初28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旗审判员 赵海岗审判员 徐全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靳 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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