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礼某、陈玉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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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84号案件名称
尹礼某、陈玉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尹礼某;陈玉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尹礼某,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前进乡,身份证号码:61240119720924433X。被执行人:陈玉某,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康市竹集街28号,身份证号码:61242119680724364X。申请执行人尹礼某与被执行人陈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902执198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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