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艳、国奎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32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432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雪艳、国奎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雪艳;国奎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4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雪艳,女,1974年10月0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国奎波,男,1973年02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艳与被执行人国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国奎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国奎波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雪艳与被执行人国奎波于2021年09月0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60000.00元,被执行人国奎波于2021年9月3日前,给付申请人李雪艳100000.00元,剩余60000.00案件款,李雪艳同意从每个月的工资中给被执行人留出150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全部用于偿还申请人欠款,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国奎波同时应支付迟延履行金3824.00元。执行费2300.00元由被执行人国奎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程 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詹锡武、吴徽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30执290号 下一篇 尹礼某、陈玉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