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锡武、吴徽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30执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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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90号案件名称
詹锡武、吴徽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詹锡武;吴徽;吴泰龙;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30执290号詹锡武、吴徽、吴泰龙、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申请执行人詹锡武、吴徽、吴泰龙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詹锡武、吴徽、吴泰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于2021年9月22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将其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詹锡武、吴徽、吴泰龙的土地租金分配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4.92元。据此,本院(2021)湘123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菁芜洲村五组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詹锡武、吴徽、吴泰龙的土地租金分配款已履行完毕,本院(2021)湘1230执290号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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