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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腊梅、黄籽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2民特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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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特43号
  • 案件名称

    苏腊梅、黄籽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苏腊梅;黄籽峰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民特43号申请人:苏腊梅,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辽宁省彰武县,现住:彰武县。申请人:黄籽峰,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辽宁省彰武县,现住:彰武县。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腊梅与申请人黄籽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6日经彰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黄籽峰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个月月末前偿还苏腊梅欠款385元,直至还清3080元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腊梅与申请人黄籽峰于2021年9月26日经彰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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