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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祥、李中强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20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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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20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启祥、李中强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2093号之一被执行人被告人王启祥,绰号小广播,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李中强,男,1954年5月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彝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李成军,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市。黔西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责令退赔一案中,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及没收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名下的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名下网络支付工具与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几元,其中王启祥网络支付工具中有存款249元,上述存款不足以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继续冻结,暂不扣划。3、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三、本院通过到黔西市不动产登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住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已记录在卷,被执行人王启祥、李中强、李成军已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三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52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2019)黔052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内容)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胡 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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