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曾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5民初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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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民初1044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曾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曾麒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5民初1044号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花桥社区杜帅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M0NCL54。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麒,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与被申请人曾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麒123378.99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智顺消防通风设备厂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曾麒价值123378.9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正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栩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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