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博仁、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823执保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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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执保179号案件名称
郑博仁、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博仁;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保179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博仁: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博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限额91005.2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博仁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239.92元),上述保全措施限额在91005.21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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