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莉与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4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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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03民初4771号案件名称
吉莉与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吉莉;芮武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民初4771号原告:吉莉,女,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友,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武,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吉莉与被告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吉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莉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吉莉负担。审 判 员 唐森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谭 琦书 记 员 卫庆蓉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民初4771号原告:吉莉,女,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友,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武,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吉莉与被告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吉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莉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吉莉负担。审 判 员 唐森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谭 琦书 记 员 卫庆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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