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贾彦芹、贾占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21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2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贾彦芹、贾占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贾彦芹;贾占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彦芹,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贾占峰,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本院在执行贾彦芹与贾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泽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28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贾占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9月16日四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1300元,已提取由申请人贾彦芹支取;本院到深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曼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